(2017)吉0602行审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山市水务局与白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水务局,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字6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安湘林,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元利,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明,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8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元利、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希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执行人累计欠缴水资源费1553.988536万元。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8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累计欠缴水资源费1553.988536万元,并于2016年9月5日送当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在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白)税限缴通字【2016】08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白)水限缴通字【2016】08号水资源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