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志胜与李芳荣、张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胜,李芳荣,张继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44号原告:崔志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李芳荣,女,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继有,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崔志胜诉被告李芳荣、张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崔志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崔志胜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