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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志胜与李芳荣、张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胜,李芳荣,张继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44号原告:崔志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李芳荣,女,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继有,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崔志胜诉被告李芳荣、张继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崔志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崔志胜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