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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高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30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万华房地产公司办公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73297902T。法定代表人刘文彬。委托代理人王宝,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莹,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高明,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渭惠路3号12号楼33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771111013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33元,剩余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