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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清云、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清云,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云,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卓贤,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锋,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清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德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9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清云支付2016年3月、4月工资(包含2015年安全奖及2016年4月4日加班费)合共7783元;二、被告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清云支付亲情一加一补贴200元、电话费补贴200元;三、被告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清云支付经济补偿金21511.68元;三、驳回原告刘清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上诉人刘清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一、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二、刘清云的一审请求事项第五项在庭审中明确为四份赔偿金,即:1、精准德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精准德邦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没有听取工会的意见,且在仲裁开庭前没有补正,应当支付赔偿金;3、精准德邦公司拖欠工资应当支付赔偿金;4、精准德邦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判只对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其它三份赔偿金请求未作处理。退一步来说,就算精准德邦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是法定必经程序(精准德邦公司确认公司有工会),但精准德邦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没有听取工会的意见,且在仲裁开庭前没有补正,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精准德邦公司拖欠工资应当支付赔偿金。三、刘清云在提交一审起诉状时同时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依职权通知陈磊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口头答复刘清云,因该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准许。刘清云认为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即陈磊是精准德邦公司的管理人员,陈磊在精准德邦公司的授意下与精准德邦公司恶意串通胁迫刘清云签名,损害刘清云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陈嘉出庭作证。四、刘清云在一审中主张刘清云不是因为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是全部由精准德邦公司一手安排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入精准德邦公司。刘清云认为该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当得到支持,刘清云申请陈磊出庭作证也是基于证明这个事实,但一审判决书中对此问题未作认定。综上所述,刘清云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刘清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童审;2.判令精准德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刘清云的上诉,精准德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刘清云、被上诉人精准德邦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一、关于2009年8月至2017年3月工资、2016年4月4日加班费、电话费、亲情一加一的问题。首先,刘清云主张其在职期间,精准德邦公司每月克扣1200元工资。根据《刘清云工资构成计算》,刘清云的计件工资计算公式为:签单金额×11%-保底标准1200×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刘清云在职期间,精准德邦公司均是按此标准计算其提成工资,刘清云并未提出异议,且该计算提成工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清云现主张该计算公式中的1200元系被精准德邦公司克扣的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4月22日解除,其后刘清云也未再为精准德邦公司提供劳动,故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工资及亲情一加一补贴、电话费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2016年3月、4月工资数额问题。精准德邦公司确认尚欠刘清云20**年3月工资5719元、4月工资2064元,并提供相应工资清单列明各项工资数额情况,其中2016年4月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358.62元。刘清云对2016年3月工资5719元无异议,但认为2016年3月工资5719元没有包含2015年度安全奖1300元,2016年4月工资2064元没有包含加班工资358元。刘清云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与精准德邦公司工资表的记载不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于刘清云20**年3月、4月工资数额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的问题。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系由精准德邦公司以刘清云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已向刘清云送达。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非系刘清云提出解除,故刘清云上诉主张精准德邦公司拖欠工资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仅对于精准德邦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进行审查。精准德邦公司主张刘清云在加油站从入口进,从入口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刘清云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学习一般一两天,但刘清云自2016年4月6日起开始旷工。刘清云确认自2016年4月6日起未到精准德邦公司上班,其主张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需要进行培训学习,其没上班系在家等精准德邦公司通知出车,但公司没有通知。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发现员工驾驶车辆过程中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员工停止驾驶车辆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在没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安排。双方确认上述培训期限为两到三天,并未对刘清云的收入造成实质性影响,也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安排存在侮辱性,故刘清云应当服从精准德邦公司的正常安排进行安全培训。但刘清云拒不服从,自2016年4月6日起不到精准德邦公司报到,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清云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精准德邦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精准德邦公司提交了《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申请》和《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解除刘清云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已就解除与刘清云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宜通知工会并得到批准。刘清云认为精准德邦公司在仲裁阶段第二次开庭质证时才提交上述证据,说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通知工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从刘清云的陈述可以看出,精准德邦公司至少在本案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即已补正有关程序,故刘清云以此为由主张精准德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刘清云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三种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之一,故本院对于其关于支付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刘清云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三天,精准德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经工会批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刘清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因仲裁机构裁决精准德邦公司应向刘清云支付经济补偿金21511.68元,精准德邦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故原审认定精准德邦公司应向刘清云支付经济补偿金21511.68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2015年、2016年年终奖的问题。刘清云认为,该年终奖实际为安全奖,刘清云作为司机,每年若没有发生事故,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安全奖。精准德邦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的工资清单中显示,该5719元已包括2015年度安全奖1300元,故不应再重复计算该款项;根据工资清单内容及双方的陈述,该安全奖为每年度一次性发放,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4月解除,故刘清云主张发放2016年度安全奖,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四、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精准德邦公司已为刘清云购买失业保险,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刘清云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故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其上诉请求精准德邦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清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清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审 判 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