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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瑜与郑家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瑜,郑家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307号原告:黄瑜,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家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黄瑜与被告郑家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家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瑜向本院提出最终诉讼请求:1、确认座落于连江县××××号龙芝御景7#楼2305单元房屋归黄瑜所有;2、判令郑家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瑜与郑家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7日领证结婚。2010年9月份双方在黄瑜父母的支持下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座落于连江县××××号格林威治“龙芝御景”7#楼2305单元,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郑家旺、黄瑜与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F-2007-01-NO.0289634)。后因两人分居,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在连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座落于连江县××××号龙芝御景7#楼2305单元房屋归黄瑜所有。协议离婚后,黄瑜因联系不到郑家旺,没能办理产权登记及变更过户。郑家旺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黄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郑家旺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瑜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黄瑜的陈述和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黄瑜与郑家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份郑家旺、黄瑜与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F-2007-01-NO.0289634),双方共同购买了座落于连江县××××号“龙芝御景(格林威治)”第7座2305号房。黄瑜、郑家旺于2014年10月13日在连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2条主要约定:座落于连江县××××号格林威治“龙芝御景”第7座23层2305号房,离婚后归黄瑜所有。本院认为,黄瑜与郑家旺于2014年10月13日在连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主要约定座落于连江县××××号格林威治“龙芝御景”第7座23层2305号房,离婚后归黄瑜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黄瑜主张确认该房屋归黄瑜所有,依法予以支持。郑家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座落于连江县××××号“龙芝御景(格林威治)”第7座2305号房归黄瑜所有。本案受理费9600元,由郑家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沁人民陪审员  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锦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