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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闫建兵与王峰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兵,王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兵,男,1968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王峰松,男,1969年出生,住第八师134团沙门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兵与被执行人王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兵08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建兵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850元,被执行人王峰松已履行案款12000元,剩余案款34850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建兵与被执行人王峰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建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闫建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告知撤销执行后,本院将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人闫建兵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80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思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