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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与何信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何信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912号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信义,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何信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信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信义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何信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