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鹏程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鹏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9号罪犯谢鹏程,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鹏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谢鹏程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11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鹏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鹏程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鹏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谢鹏程共获得奖励分101.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鹏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且改造期间多次违规,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鹏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