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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山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阴县。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22时10许,被告人张强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山阴县岱岳镇府东街出发准备到瓜园村,沿府东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府东街与东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作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并抽取血样。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告人张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拍摄的照片、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强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又未造成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