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润佰特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润佰特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雷,王和平,夏言,于枫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C区101室。法定代表人包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婖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无锡润佰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908。法定代表人石粉留。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被执行人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4号。法定代表人赵泳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1959年6月6日生,,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夏言,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于枫铭,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住金坛市。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润佰特贸易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雷、王和平、夏言、于枫铭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锡执字第46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锡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朱 明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