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祝义与李振和等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祝义,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德惠市。被执行人李振和,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暂住地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祝义与被执行人李振和、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振和、李海龙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祝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振和、李海龙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138,8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振和、李海龙与申请执行人祝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98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海龙承担。本院认为,(2012)吉农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祝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982.00元已由李海龙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