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武余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滨湖北路。法定代表人:颜廷正。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廷正,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余庭,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雅倩(武余庭之女),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因与被上诉人武余庭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上诉称,双方因漳浦古雷工地、重庆玖龙纸业工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武余庭选择向原审被告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厦门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颜廷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