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耀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池,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耀池于2016年4月22日3时许,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往梅江村方向行驶,行至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名仕酒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陈耀池的酒精定量检测为296.46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耀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耀池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耀池对上述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耀池于2016年4月22日3时许,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往新会区三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会区会城名仕酒吧正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罗某驾驶的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其和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从被告人陈耀池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96.46mg/100ml。2016年5月3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出具第44070522016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陈耀池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且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罗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故罗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耀池赔偿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放行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耀池的供述、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耀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应给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耀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