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宋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97号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吉安,该公司职员。被告:宋富,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