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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华与黄运笑、陈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黄运笑,陈香月,吴丁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939号原告:章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运笑,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香月,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吴丁花,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章华与被告黄运笑、陈香月、吴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