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恒源惠泽工贸有限公司、白海龙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恒源惠泽工贸有限公司,白海龙,宁夏巨宁置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抗25号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村部*楼。法定代表人:姬佳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恒源惠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幢***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海龙,男,1974年11月25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巨宁置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西侧迎宾壹号****楼。负责人:顾钦,该公司经理。申诉人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宁夏恒源惠泽工贸有限公司、白海龙、原审被上诉人宁夏巨宁置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17]6400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张玉秋审判员 梁益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