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阳与北京北联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北京北联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219号之一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北京北联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58幢C座二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58594699。法定代表人:孟凡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诉被告北京北联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陈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盛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