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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刘国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8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闫维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邮政储蓄银行清收员,住肇东市。被告:刘国臣,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赵淑芝,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刘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吴跃丽,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付世英,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刘凤文,男,1969年6月2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刘玉梅,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刘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周晓影,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肇东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国臣、赵淑芝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本息合计63,422元;判令被告刘涛、吴跃丽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本息合计63,422元;判令被告付世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本��合计63,422元;判令被告刘凤文、刘玉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本息合计63,422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结清之日期间逾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3.5%,并加收30%罚息计算)2、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和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4日,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与原告签订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每户各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还款期限为12个月,前10个月每月偿还利息,后2个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由保证人刘伟、周晓影为此组贷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刘国臣、刘涛、付世英、刘凤文于2014年11月11日各偿还借款本金348.62元,余款本息被告未给付。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因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国臣与赵淑芝系夫妻关系。刘涛与吴跃丽系夫妻关系。赵永忠与付世英系夫妻关系。刘凤文与刘玉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4日,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赵永忠、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与原告签订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由八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其中每户各借款50,000元,均约定年利率为13.5%,超期按30%加收罚息,还款期限为12个月,前10个月每月偿还利息���后2个月偿还本金及利息,由刘国臣、刘涛、赵永忠、刘凤文分别出具了4份借据,并由保证人刘伟、周晓影提供担保。赵永忠于2014年7月死亡。刘国臣、刘涛、付世英、刘凤文于2014年11月11日各偿还借款本金348.62元,其余借款本息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合同、担保合同,均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刘伟、周晓影作为保证人为此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此组贷款所有借款方所欠的借款本息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3年12月4日结算至2017年1月16日,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合计63,422元,由被告刘涛、吴跃丽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合计63,422元,由被告付世英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合计63,422元,被告刘凤文、刘玉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借款本金46,652元,利息16,770元,合计63,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给付借款利息,并加收30%罚息;三、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5元,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负担1,276元,由被告刘涛、吴跃丽负担1,276元,由被告付世英负担1,276元,由被告刘凤文、刘玉梅负担1,277元,并由被告刘国臣、赵淑芝、刘涛、吴跃丽、付世英、刘凤文、刘玉梅、刘伟、周晓影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