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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连枝、李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枝,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02之一号申请人:刘连枝,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李根,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20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根驾驶的豫B×××××(豫BA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