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延斌与邱磊、邱颖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斌,邱磊,邱颖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寒路,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依法逮捕。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寒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寒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22时许,郏县安良镇政府武装部长华某(主要负责辖区内西区包括三叉沟村在内的六个行政村业务工作)得知被告人孙寒路在北京上访,便与孙寒路打电话联系,让其返回郏县解决问题.孙寒路接到电话后,以不给他钱就不回郏县为由,向华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华某因怕孙寒路继续上访而受到处分,便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给孙寒路转款3000元,孙寒路表示同意返回郏县。但孙寒路收到该款后并没有返回郏县,次日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当华某得知孙寒路没有回郏县的消息后,即与孙寒路电话联系,让其返回郏县解决问题,孙寒路又向华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华某为让孙寒路尽快回到郏县,又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给孙寒路转款3000元,孙寒路收到钱后便乘车返回郏县。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华某放弃向孙寒路追缴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寒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人姜旭亮、杨某、孙某1、马某、刘某、孙某2、孙某3、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材料,孙寒路银行卡明细表,华某与孙寒路微信交易记录,郏县安良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郏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安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寒路以非访造成当地政府维稳压力为手段,向政府维稳接访人员强拿硬要钱财,情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寒路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孙寒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视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寒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培森审 判 员 张存正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