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炳芳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炳芳,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24号之一原告:何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原告何炳芳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何炳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炳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