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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炳芳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炳芳,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24号之一原告:何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原告何炳芳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何炳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炳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