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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启凡、王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肇启凡,王玉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153号原告:天津市金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1-413。法定代表人:蔡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肇启凡,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王玉秋,男,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天津市金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启凡、王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