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美华、徐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华,徐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秀茵明居社会劳动服务保障中心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徐福春,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总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张美华与被执行人徐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