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美华、徐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华,徐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秀茵明居社会劳动服务保障中心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徐福春,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总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张美华与被执行人徐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