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民委员会与季顺山、金苏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民委员会,季顺山,金苏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298号原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委托代理人:陈涧喜、龚柯宇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季顺山,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苏娟,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季顺山、金苏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诸宅村��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