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付秀梅与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梅,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0-1号原告:付秀梅,女,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4栋3层01号。法定代表人:尹纪忠。被告:尹纪忠,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付秀梅诉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价值5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秀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银行存款590000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怡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