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连生与蓝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34号原告:曾连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蓝玉容,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曾连生与被告蓝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曾连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曾连生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曾连生负担。审 判 员 范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