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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淄博缘力电机厂、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缘力电机厂,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缘力电机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东园。法定代表人:徐新文,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陈娜,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缘力电机厂与被执行人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阳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缘力电机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宜  宝审 判 员 宓  远  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司  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