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群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群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李祖秀,女,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李某某姑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群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兴,村主任。原告李必刚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群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必刚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刚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必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必刚负担。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