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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四层B区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阳,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技术专用章”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该合同所指的民事法律关系,若以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向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技术专用章”非其所有属实体审查的范围。综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