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283刑更9号罪犯王某,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交付执行中,平度市公安局以王某系怀孕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决定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平度市司法局以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即将消失为由,向本院建议撤销对王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6日生产女婴一名,其哺育期至2017年6月5日止。上述事实,有平度市司法局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哺育期现已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原判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王某收监执行。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书记员 周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