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张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43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刘某2,男,汉族,务农,上栗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刘某3,男,汉族,务农,上栗县人,住址同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光山,桐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全权代理。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诉被告张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波审 判 员 帅建民人民陪审员 梁紫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喻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