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菊琴与范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菊琴,范凯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296号原告:苏菊琴,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凯惠,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菊琴与被告范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菊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被告范凯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菊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959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7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苏菊琴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事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之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范凯惠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100万元借条是事实,但该1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被告在老挝蓝盾赌场向原告购买用于赌博的100万元筹码。因本案涉及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建议移交公安局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2月17日,被告范凯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苏菊琴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被告范凯惠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另查明,被告范凯惠的护照中显示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范凯惠在境外。再查明,原告苏菊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解除取保候审。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谢某到庭作证,证人谢某证实在老挝蓝盾赌场看到过原告苏菊琴,据被告范凯惠讲其与原告苏菊琴合做赌博的电子码洗码生意。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案涉100万元款项是否系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产生争议,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存有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菊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64元,减半收取823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苏菊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