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德滨、余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德滨,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德滨,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9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被害人毛某之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德滨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浙082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德滨有期徒刑三年;判令被告人程德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365.05元。原审被告人程德滨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德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德滨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德滨撤回上诉。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熊 娟审 判 员 周永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叶见青书 记 员 孙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