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巨勤茹与石明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勤茹,石明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2065号原告巨勤茹,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赵建烈、王倩倩(实习律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明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巨勤茹与被告石明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勤茹的委托代理人赵建烈、王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明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勤茹诉称:2016年8月,我将炸口的和田玉镯交由经营玉器店的被告修复,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玉镯,被告迟迟不予返还。我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称镯子丢失后承诺赔偿价位各在8000元到10000元的手镯和吊坠给原告并于2016年1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巨勤茹翡翠镯子一个、翡翠吊坠一个,价位各在八千到一万,2016年12月9日至12月底前兑现,石明磊”。但被告至今未兑现欠条约定价值的翡翠镯子和吊坠。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石明磊辩称:和田玉镯无法维修我要返还给巨勤茹,但巨勤茹不要,现在镯子在店里放着。欠条上写的翡翠镯子及翡翠吊坠,都已经在2017年春节前后给过巨勤茹了,当时只有双方在场。经审理查明:巨勤茹与石明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巨勤茹将裂口的和田玉镯交由经营玉器店的石明磊修复。后巨勤茹便找石明磊催要和田玉镯,石明磊既未按约维修亦未返还给巨勤茹,石明磊为赔偿巨勤茹的镯子,于2016年12月9日向巨勤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巨勤茹翡翠镯子一个、翡翠吊坠一个,价位各在八千到一万,2016年12月9日至12月底前兑现”。本院认为:原告巨勤茹与被告石明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二人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巨勤茹将和田玉镯交给被告石明磊修复,现被告石明磊作为承揽方未履行修理义务,但承诺给付原告巨勤茹翡翠镯子和吊坠各一个,并约定价位在八千到一万之间,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新约定履行。被告石明磊辩称已将约定中的物品交付原告巨勤茹无证据证实,故原告巨勤茹要求被告石明磊按照约定的价格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石明磊赔偿原告巨勤茹经济损失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石明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