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江欣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江欣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长坪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61183070-8。法定代表人郑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欣由,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欣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贤杰执行员 林 翔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