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国香系徐国领之妹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香系徐国领之妹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特13号申请人:徐国香系徐国领之妹,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徐国香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国香称,徐国领与徐国香系兄妹关系。徐国领存在智力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父母去世后,徐国领一直由徐国香照顾。2016年7月16日,万新街道司法所、杜庄子村指定徐国元为徐国领的监护人。徐国元不履行监护职责,徐国领的养老保险和困难补助等手续无法办理。徐国香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要求将徐国领的监护人变更为徐国香,望依法准予。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徐国领,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杜庄村和平胡同8号。徐国领目前居住在天津市桂江养老院,有时至徐国香处居住。徐国领的父母均已去世,徐国领的同胞兄弟姐妹共六人,分别为徐国元、徐国明、徐国胜、徐国领、徐国香和徐国亮。2009年10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残疾人联合会曾填发残疾人证,该证件载明徐国领系智力残疾肆级,监护人为徐宝礼。徐宝礼已去世。2016年7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杜庄社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徐国元为徐国领的监护人。徐国香曾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国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2017年4月20日,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津安定[2017]精神病鉴字第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徐国领的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津0110民特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徐国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国香自述其系天津市启亮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有固定收入和住房,长期照料徐国领生活起居,获得徐国领信任。徐国香认为徐国元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变更监护人。徐国元自述其系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有固定收入和住房,身体条件良好,愿意担任徐国领的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职责。徐国元认为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原因在于不掌握徐国领的证件,徐国香对徐国元履行监护职责进行阻挠。徐国明、徐国盛均不同意变更监护人,希望徐国元担任徐国领监护人。徐国领表示不同意徐国元担任监护人,希望徐国香担任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案中,徐国元在被指定为徐国领的监护人后并未履行监护职责。不论监护人因何原因未履行监护职责,都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从在案证据及各方庭审陈述来看,徐国元、徐国领二人关系并不和睦,日常生活接触较少,见面后曾发生争执,徐国领不同意徐国元担任监护人,而徐国领与徐国香关系较为友好,相处时间较长,徐国香在日常生活中对徐国领进行照料,徐国领希望徐国香担任监护人。同时,徐国香系徐国领之妹,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范畴,徐国香有能力管理和照顾被监护人,亦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徐国香申请变更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国领的监护人变更为徐国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