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诚惠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诚惠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609号之一原告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元和村(原幸福船厂内)。法定代表人郭庆房,执行董事。被告黄山市徽州区诚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文峰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惠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州区诚惠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怡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