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包琼与陈备、陶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琼,陶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02号之二申请人:包琼,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蓝,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婕,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包琼与陈备、陶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包琼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婕单独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X(建筑面积:119.13平方米,不动产证号:XXXX)的房屋一套进行保全,保全限额140.3万元。申请人包琼自愿以其本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双流区XXXXX号(建筑面积:55.54平方米,权XXXXX)的房屋作担保,担保人李竞雄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号(建筑面积:74.89平方米,权XXXX)的房屋一套和位于锦江区XXXXXX号(建筑面积:38.74平方米,权XXXX)的车位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婕单独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XX(建筑面积:119.13平方米,不动产证号:XXXXX)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包琼单独所有的位于双流区XXXXXX号(建筑面积:55.54平方米,权XXXXX)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李竞雄单独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X号(建筑面积:74.89平方米,权XXXXX)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四、查封担保人李竞雄单独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号(建筑面积:38.74平方米,权XXXXX)的车位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限额140.3万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强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