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716号原告(反诉被告):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4952358R。法定代表人:李金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28552L。法定代表人:彭世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莆田市德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林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