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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N(1-1)。法定代表人:马桂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文广,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广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广银行存款97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