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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承霞与王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霞,王府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843号原告:高承霞,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府善,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承霞诉被告王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承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府善在我院(2017)皖1125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款88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王府善在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30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8万元;二.查封案外人王传好、李会共同共有的房产(产权证号: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7**号)。本案申请费4920元,由原告高承霞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XX贤人民陪审员  俞泽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