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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会生,王德强,王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亭县金融大街。被执行人王会生,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德强,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瑞民,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会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乐民初字第6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6-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乐民初字第61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