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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3639号原告: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晓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程觉先。原告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1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773.60元及以160,773.6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10月起存在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线路板。截止2016年8月,原告供应的货物总价为450,773.6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90,000元,余款160,773.6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每月的对账单、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在接收原告提供的货物后,至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60,773.60元;二、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160,77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被告上海雅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