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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海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海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66号罪犯宋海燕,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天秦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海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将罪犯宋海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宋海燕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