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万义行与龚满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义行,龚满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59号原告:万义行,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龚满才,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万义行与被告龚满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万义行在本依法送达交纳诉讼、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义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钱晓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