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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华与胡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胡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11号原告高华,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胡江成,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华诉被告胡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4日以诉讼请求与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胡江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撤回对被告胡江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高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