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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永波与陶士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波,陶士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91号原告:李永波,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梅,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士强,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雅特沙发厂隔壁),原告李永波与被告陶士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永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李永波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严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