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莲荣、王彦栋等与高孟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荣,王彦栋,高孟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44-3号原告:孙莲荣,女,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王彦栋,男,汉族,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高孟海,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73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孟海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