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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莲荣、王彦栋等与高孟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荣,王彦栋,高孟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44-3号原告:孙莲荣,女,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王彦栋,男,汉族,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高孟海,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73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孟海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