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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国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国胜,蔡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66号申请人:邓国胜,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蔡元杰,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邓国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元杰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545322.2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邓国胜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火峰乡满福坝村的土地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国胜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元杰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545322.21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邓国胜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火峰乡满福坝村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国用(XXXX)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3元,由申请人邓国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鑫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