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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某1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1购买本市陈集镇陈双楼村后香阁组陈某2预制厂内的杨树54棵。至12月24日,陈某1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滥伐剩余杨树14棵,该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2.2766立方米。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梅 来源: